2019年度江苏法院企业破产审判典型案例之江苏爱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2023-06-07 15:05:12 江苏名典律师事务所 46

案例

江苏爱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 键 词

与税务部门协调联动

基本案情

2014年4月16日,沭阳经济开发区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以江苏爱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科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沭阳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沭阳法院)申请对爱科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沭阳法院经审查,确认爱科公司符合破产受理条件,依法于2014年7月1日裁定受理。破产案件办理过程中,破产财产变现较为困难,经过法院和管理人的共同努力,最终以3500万元的价格成交。虽然在变价方案上设定买受人承担交易产生的税费,但在税费计征基数问题上,管理人还是与税务部门存在不同认识,如果按照税务部门以再次评估的市场交易价计征税费,计征基数将增加1000余万元,买受人和破产债权人将面临不小损失。通过法院和管理人的共同努力,以法院出具交易情况说明的形式与税务部门就计征基数达成一致,最终以合同价纳税288余万元,其中应由出售方负担的186余万元已由买受人给付,最终使得债权受偿率提高了3个百分点。2019年7月31日,爱科公司破产财产分配完毕,沭阳法院裁定终结爱科公司的破产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管理人和法院在府院联动机制尚未建立时能够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就破产财产处置的税负问题与税务部门进行协商解决,******限度地提升了各利害关系方对破产案件办理的正面评价。法院和管理人从维护各方利益出发,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在个案中推动形成了以实际处置价格作为税负计征基数的共识,具有较好的示范效应,直接推动当地多起类似案件的协调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