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第四次债权人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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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次债权人会议决议
宿迁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第四次债权人会议于2024年9月12日以非现场方式召开。管理人会前将会议资料及表决票提交给参会债权人,并提请债权人对《破产财产专项变价方案》进行审议表决。
截至本次债权人会议,经管理人审查确认的债权人计402户,均为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计191367289.63元。出席本次债权人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计142户,所代表的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64587515.15元。提请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如下:
一、表决结果
同意:137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债权人人数的96.48%,其所代表的无财产担保债权额计147066547.97元,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76.85%。
反对:4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债权人人数的2.82%。
无效票(未表述意见):1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债权人人数的0.7%。
二、形成的会议决议
同意上述议案的债权人人数超过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人数的半数,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次债权人会议形成如下决议:通过《破产财产专项变价方案》。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如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特此公告。
宿迁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