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阳县兴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补充申报债权审查费用收取办法

2021-07-26 22:03:55 沭阳县兴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20

沭阳县兴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

补充申报债权审查费用收取办法

                                        

2018年4月12日,沭阳县人民法院根据沭阳县金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沭阳县兴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破产管理人发布的债权申报公告载明,沭阳县兴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应在2018年6月20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

截止目前,已召开了三次债权人会议,为了保证破产程序的正常、顺利和高效进行,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并参照2021年1月8日江苏省破产管理人协会、江苏省律师协会、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共同发布的《江苏省破产管理人债权申报及审查业务操作指引(试行)》第十条,补充申报审查费用的收取制定如下标准和方式:

一、第三次债权人会议补充申报债权的需交纳补充申报审查费用。

二、补充申报审查费用以补充申报债权总额为计算依据。

三、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财产类案件诉讼费标准,并综合审查确认难易程度、逾期时间、逾期申报对于破产工作的影响等因素,补充申报审查费用的标准如下:

1.不予确认债权或申报债权金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100元;

2.超过1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3.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4.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5.补充申报审查费用的收取上限为1万元。

上述补充申报审查费用不包括鉴定费,如申报的债权需进行鉴定的,补充申报人负担的鉴定费数额以鉴定人实际收取的金额为准。

四、补充申报审查费用的收取及退还

1.管理人以债权申报额计算需交纳的费用,向补充申报人送达《补充申报审查费用交纳通知书》;

2.补充申报人收到《补充申报审查费用交纳通知书》7日内,应以转账方式向管理人账户一次性进行支付,补充申报人未交纳补充申报审查费用的,管理人对补充申报的债权不予审查、登记;

3.若管理人经审查不予确认补充申报的债权,且申报人对管理人审查结论无异议的,收取100元审查费,对多交纳的补充申报审查费用予以退还。

4.若补充申报的债权需要鉴定,则由管理人与补充申报人共同选定或由管理人公开选聘鉴定机构,涉及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向鉴定人预缴,如因未预缴鉴定费用导致无法鉴定的,后果由补充申报人自担

五、补充申报审查费用的收费账户

账户名称:沭阳县兴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账号:10500101040038623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县支行

六、补充申报审查费用作为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在补充申报人交纳补充申报审查费用后,管理人应及时完成债权审查工作,债权审查结果经依法核查通过后,应及时提交法裁定确认。

  沭阳县兴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