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募公告】宿迁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重整投资人招募公告
宿迁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重整投资人招募公告
2020年7月9日,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1302破申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郭猛等对宿迁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宿迁凯迪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同日,作出(2020)苏1302破17号决定书,指定江苏名典律师事务所为宿迁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1年3月1日,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1302破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自2021年3月1日对宿迁凯迪公司进行重整。
为充分发挥宿迁凯迪公司的营运价值,提高债权人清偿比例,尽快推动和保障宿迁凯迪公司完成重整,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面向社会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募须知
(一)为保障各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本次重整投资人招募以公开的方式进行,接受各方监督。为使意向投资人深入了解宿迁凯迪公司的具体情况,明确招募原则、资格条件等事项,管理人制作本招募公告。本招募公告之内容对全体意向投资人平等适用。
(二)本招募公告所述有关宿迁凯迪公司的信息和内容不等同于意向投资人的尽职调查信息和内容。意向投资人如需向管理人就宿迁凯迪公司企业信息、资产及债权债务等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的,需要向管理人书面提出尽职调查申请。
(三)意向投资人交纳投资保证金并向管理人提交重整投资文件的,视为同意按宿迁凯迪公司实物现状和法律状态进行投资,相关风险自行承担。
(四)意向投资人应当仔细阅读招募公告,按照要求编制重整投资文件,并保证重整投资文件正文和附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且不得设置假设性前提条件以及不得提出超出法律、法规规定或明显不合理加重管理人责任的要求。
(五)本公告为重整投资人招募公告,不作为要约或要约邀请,也不构成管理人的任何承诺或保证,不具备重整投资协议的约束性效力。
(六)意向投资人参与本案重整投资应依法履行其内部决策程序。
(七)本次招募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本公告由管理人负责解释。
二、债务人概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宿迁凯迪公司设立日期为2007年1月31日,性质为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8300万元,股东为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宿迁经济开发区姑苏路1号,法定代表人为吴育松。经营范围:绿色能源(生物质能)开发与管理,生物质能源林基地投资和建设,有机农业基地建设,农产品购销(粮食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公司运营价值
宿迁凯迪公司是一家集发电、供热、废弃农作物处理、灰渣综合利用为一体的生物质环保电厂。该公司设计发电量为1.7亿度/年,产值为1.3亿元/年,上网电量为1.47亿度/年,电厂容量为2×12MW,建设规模为2×65t/h次高压中温循环流化床锅炉和2×12MW次高压中温抽凝式汽轮发电机组,1号机组投产时间为2009年8月,2号机组投产时间为2010年3月。宿迁凯迪公司充分利用宿迁及其周边县市丰富的稻壳、秸秆、锯末等 “绿色能源”作为燃料,进行生物质发电,公司消耗燃料30万余吨/年,可节约标准煤约10万吨/年,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约15.9万吨/年,符合国家节能减排和环保等方面的行业要求。
(三)资产评估情况
经委托江苏中恒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宿迁凯迪公司资产进行评估,苏(中恒)房估字(2020-192)号评估报告书显示,估价对象于价值时点2020年10月15日的市场价值为房地产总价6085.4万元。(其中建筑物总价为1752.24万元,土地总价为3293.58万元,附属设施总价为1039.58万元)。关于土地及房屋权证情况:宿迁凯迪公司通过国有土地出让方式取得的位于的宿迁经济开发区姑苏路北侧工业用地约199亩,有不动产权证书号宿国用(2008)第695号,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2058年6月9日;不动产权证书号宿国用(2010)第4701号,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2059年9月2日。有不动产权证的房屋建筑面积合计12224.62平方米。
苏中恒评报字2020第177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显示,在评估基准日2020年11月20日,宿迁凯迪公司的机器设备、办公设备等资产评估价值为人民币3279.87万元。另,宿迁凯迪公司机器设备、办公设备等资产存在融资租赁情形,出租人为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土地及房屋等不动产未设定抵押。
以上资产明细见评估报告,但评估报告仅作为参考,具体数量及质量以宿迁凯迪公司现场实物状况为准。
(四)债权情况
现有资料表明,宿迁凯迪公司已知债权人约644户,涉及债权金额共约2.6亿元。其中经初步确认,社保债权643950.6元、税收债权1058477.64元、职工债权119笔计11283232.97元。
因债权申报审核工作尚未结束,暂缓确认的债权还待进一步核查。以上仅为现阶段的初步数据,最终以法院裁定的无异议债权为准。管理人可协助意向投资人通过尽职调查进一步了解公司债权相关情况。
三、招募方案
(一)意向投资人的基本条件
1.具有较高的社会责任感和良好的商业信誉,目前无到期未清偿债务,无重大诉讼案件,无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最近三年未列入失信行为人等。
2.应拥有足够的资金实力进行投资,并能出具相应的资信证明或其他履约能力证明;
3.具备与宿迁凯迪公司相适应的经营和管理能力;
4.两个以上的意向投资人可联合参与投资,至少一个意向投资人需符合上述全部条件,其他意向投资人均应同时具备本项第1、第2两个条件。
(二)意向投资人需提交的重整投资文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企业相应的资质文件,2019年度、2020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须加盖企业公章)。
2.近三年无失信行为承诺书、履约能力证明。
3.有委托代理人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载明经办人或者代理人姓名、联系方式、授权范围(须加盖企业公章)。代理人是执业律师的,还需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代理函。
4.资料真实性保证书及同意对知悉的宿迁凯迪公司信息予以保密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承诺函;
5.投资意向书,内容包括意向投资人基本情况介绍、重整投资方案等。
6.重整投资方案应明确具体,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来源、投资金额、偿债方案(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分别列明各项方案或计算方法)、资金交纳期限、履行担保、经营方案,及有利于债权人的其他安排等。
7.意向投资人的竞争优势及其他资料等。
8.意向投资人应于 2021年4月24日 17:30 之前向管理人提交重整投资文件书面文本一式三份,打印装订成册,并加盖公章或签字。同时提交与书面文本内定一致的电子文本,书面文本与电子文本一并封装。
(三)投资保证金
意向投资人拟对宿迁凯迪公司进行重整投资的,应缴纳投资保证金。
1.投资保证金的金额及缴纳方式
意向投资人参与宿迁凯迪公司重整投资人遴选的投资保证金为¥5,0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佰万元整)。意向投资人最迟应于2021年4月24日 17:30 之前将投资保证金缴纳至管理人以下账户。缴纳时间以银行交易凭证记载的全额交款时间为准。
户名:宿迁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账号:932 004 0100 9988 8925;
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行。
未按规定缴纳投资保证金的,不具有参选宿迁凯迪公司重整投资人资格。
2.投资保证金的使用、没收与退还。
(1)意向投资人被选定为重整投资人的,其投资保证金自重整计划草案被批准后,转为投资款,用于冲抵最后一笔投资款,如冲抵最后一笔投资款有余额的,则余额部分冲抵相应的前一笔投资款。
(2)重整投资人拒绝与管理人签订书面投资协议,或未履行书面投资协议,或未按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或重整计划获得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重整投资人未按承诺缴纳投资款或履行其他主要义务的,管理人没收其缴纳的投资保证金。该保证金没收后作为债务人财产,可按破产法相关规定用于支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或用作破产财产的分配。
(3)管理人于向选定的重整投资人发出重整资格确认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未被选定的意向投资人无息退还其已交纳的投资保证金。
如宿迁凯迪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未获通过或者未获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管理人应自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宿迁凯迪公司破产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向重整投资人无息退还所缴的投资保证金。
(四)确定重整投资人
管理人将在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的监督指导下择优确定重整投资人。被选定的意向投资人应自收到重整资格确认函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与管理人签订书面投资协议。重整投资人应根据投资协议的内容,依法参与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的工作。
(五)特别声明
1.意向投资人重整投资文件的投资金额仅指提供给宿迁凯迪公司用以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各类债权的偿债资金,不包括重整过程中涉及各种证照办理和变更、亏损核定、资产权属变更、债务豁免、视同销售、账务调整、其他可能产生的应由宿迁凯迪公司或重整投资人承担的税费、处罚及经营成本。
2.宿迁凯迪公司资产、债权债务及其他情况的尽调结果仅供意向投资人参考,管理人、委托的审计、评估机构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均不为此承担任何保证和其他法律责任。
3.无论重整投资人是否与管理人签订重整投资协议,也不论系何种原因导致重整不成功或重整计划未获批准的,管理人均不承担任何责任,意向投资人或重整投资人不得向管理人主张任何权利。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石振苏律师,电话:18451492008
通讯地址: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广州路382号中国人寿保险大楼9楼江苏名典律师事务所916室。
邮编:223600
有意向参与宿迁凯迪公司重整投资的,或对本招募公告有相关疑问,请及时联系管理人。
宿迁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